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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水务局“海贝分”(机关)积分管理试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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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水务局 “海贝分”(机关)积分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职人员信用管理,弘扬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诚信文化,营造“用信、维护公信”的良好氛围,深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关于在全市开展“海贝分”个人信用积分的试行意见》(威信用办〔2018〕9号)、《威海市信用应用“五进”工程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结合市水务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市水务局及局属事业单位任职的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干部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关信用分,是“海贝分”(即威海市个人信用积分)体系在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延伸和补充。机关信用分实行百分制,初始分值为100分,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与“海贝分”进行换算:机关信用分120—139分,加“海贝分”10分;依此类推,140—159分,加20分;160—179分,加30分;180—199分,加40分;200分以上,加50分;最高可加50海贝分。 第四条 机关信用分主要用来记录职工在单位内部社会活动行为。职工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义务献血以及行政处罚、司法判决等信息由政府部门进行统一归集上报,不纳入机关信用分。
第二章 机关信用赋分标准
第五条职工人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给予相应的机关信用扣分: 一、作风纪律部分 1.上班、值班、执勤无故迟到、早退,在岗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事情的超过2次,扣1分;超过3次(含)扣2分;年度内超过5次,扣4分。 2.不执行请销假制度,未经领导批准擅自离岗的,超过2次(含)扣2分。 3.无故或未办理准假手续不参加单位召开的各级各类会议的,或参加会议迟到、早退、不遵守会议纪律的,扣1分。 4.违反值班备勤制度,值班人员不按规定交接班的,在值班期间擅自脱岗、离岗的,或在接到通知未及时传达的,扣2分。 5.挂牌上岗制度落实不到位的,扣1分。 6.工作日中午饮酒后上岗的,一经确认扣15分。 7.申领出境证照后,未按规定交由单位或相关部门统一保管的,扣5分。 8.系统内部工作调动,未按照规定进行工作交接的,扣3分。 9.上班期间进行网上聊天、炒股、玩电脑游戏等娱乐活动,用办公电脑下载违规软件的,扣5分。 10.未经审批擅自将不应联网的计算机接入互联网的,扣3分。 二、重点工作部分 11.对市委、市政府督办事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局党组决策部署、局主要领导批示、12345政务热线交办事项、信访交办件等,贯彻执行不力,贻误工作的,扣5分。 12.重点工作任务推进不力,在省、市绩效考核中扣分的;因履职尽责不到位,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面对突发事件应对不当、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扣5分。 13.对本单位党组制定的阶段性目标任务,重要事项推进,效率低下、落实懈怠,不能按规定的时间和标准完成的,扣3分。 14.对本单位党组布置的临时性、突击性任务,不能集中力量按时完成的,扣2分。 15.对本单位党组下发、批转的文件未能及时进行处置阅批、没有组织传达、没有及时贯彻落实的,扣3分。 16.年初承诺的目标没有兑现的,扣3分。 三、廉政建设部分 17.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扣5分。 18.未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出现“四风”问题、办公用房超标及违规参加婚宴等廉洁纪律的,扣5分。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扣10-50分。 19.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扣10分。 20.在职责范围内发生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的,扣10分。 21.有其他违反廉政建设规定行为的,视情况严重程度扣1—10分。 四、日常管理部分 22.办公区域内灰尘明显,卫生不整洁,物品摆放不整齐的,经确认的,扣2分。 23.达不到“精致文明科室”标准的,扣2分。 24.下班后办公室未关闭电器设备,室内无人值守且未锁门,存在安全隐患的,视情扣分。 25.对于各类批示件、转办件、督办件、信访件回复不及时或逾期未办结,且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本单位主要领导作出说明的,扣2分。 26.接待群众、接听投诉电话时,用语不文明或态度消极生硬的,扣2分。 27.在处理问题时态度消极,未能及时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或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实地查勘,不了解群众反映的具体情况,做出不负责任的处理决定或解释回复,造成影响的,扣2分。 28.宣传工作不当,造成负面影响的,扣5分。 29.分管领导审稿制度落实不力,擅自对外投稿的,造成影响的,扣2分。 30.违反消防法规要求、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规定的,视情况严重程度扣1—10分。 五、财务管理部分 31.未按规定要求做好财务票据的申领、使用和管理,经监督核查违反财务管理规定行为,造成影响的,扣3分。造成严重影响的,扣5分。 32.凡列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设备、项目和服务,未按规定申报政府采购的,扣5分。 33.有其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行为的,视情扣分。 六、文秘管理部分 34.未按规定阅办公文、电子文档造成一定后果的,扣3分。 35.未按规定对收发文件进行登记、保管、归档的,扣2分。 36.档案工作制度不落实的,扣3分。 37.未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漏报、迟报各类报表、计划、总结、信息等材料的,扣2分。 38.发生瞒报或重大信息迟报、漏报的,扣3分。 39.严格印章管理,利用印章谋私或开具空白介绍信的,扣5分。 40.有其他违反文秘管理规定行为的,视情扣分。 七、机关党员管理部分 41.党员履行义务情况: (1)不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的,扣2分。 (2)不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不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的,扣2分。 (3)不能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的,扣2分。 (4)不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能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不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的,扣2分。 (5)不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言行不一致,不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的,扣2分。 (6)不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不勇于揭露和纠正违反党的原则的言行和工作中的缺点、错误,不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的,扣2分。 (7)不密切联系群众,不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不同群众商量,不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不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的,扣2分。 (8)不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不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不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不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扣2分。 42.党员不按时足额交纳党费的,扣2分。 43.党员无故不参加“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不落实谈心谈话制度的,扣2分。 44.党员在民主评议中评为“不合格”等次的,扣2分。 第六条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应的机关信用加分: 1.在节水“金点子”知识竞赛、节水型企业(单位)社区(居住小区)创评等活动中获得各级荣誉的,被威海市级表扬的,加3分。省级以上表扬的,加5分。 2.工作业绩突出,获得最美河湖卫士、水利系统先进个人、最美水利人等各级荣誉的,被威海市级表扬的,加3分。省级以上表扬的,加5分。 3.在重点工作方面责任意识强,无私忘我,坚持原则,清正廉洁,敢管敢干,成效显著,被本单位党组表扬的,加2分。被上级部门表扬的,加3分。 4.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突出,被本单位党组表扬的,加2分。被上级部门表扬的,加3分。 5.在行政审批方面严格执行审批规程,服务热情,业务熟练,办理及时,被本单位党组表扬的,加2分。被上级部门表扬的,加3分。 6.在行业管理方面精通业务,敢于担当,勤于沟通,懂得管理,善于协调,廉洁勤政,被本单位党组表扬的,加2分。被上级部门表扬的,加3分。 7.在社会服务方面广泛倾听群众呼声,深入乡村、企业中,切实解决实际问题,为乡村、企业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被本单位党组表扬的,加2分。被上级部门表扬的,加3分。 8.能深入乡村、企业与群众交朋友、结亲戚,帮助群众办实事,解决群众的困难,被本单位党组表扬的,加2分。被上级部门表扬的,加3分。 9.特色工作或典型经验被上级部门以正式文件或信息简报形式交流推广的,加3分。工作成果被市级领导批示的,加3分。 10.在诚实守信、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志愿服务、行业管理等方面,表现突出,获得群众或各级表扬信、锦旗的,加5分。 11.利用业余时间牵头组织社会志愿服务活动的,加5分。 12.主动清理公共区域积雪超过2小时的,加3分。 13.在单位内部举行的慈善捐助中,捐款200元以下的,加1分;捐款200元以上的,加2分。 14.代表单位荣获各类活动前三名或一、二、三等奖的,威海市级的,加3分;省级以上的,加5分。 15.有见义勇为行为,但未达到市级见义勇为认定标准的,加10分。 16.在机关内部坚持开展垃圾分类时间较长的,加10—20分。 17.党员在民主评议中评为“优秀”等次的,加1分。 第七条 新增加减分项目需要经市信用办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机关信用加分、减分情况,可以通过适当形式在单位内公布。 第八条 机关获得的国家、省市授予的重大荣誉信息,按照一定的标准记入单位法人代表“海贝分”。对在双招双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按照一定标准给予“海贝分”加分激励。
第三章 机关职工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和录入
第九条 成立信用管理机构或信用议事会,负责建立职工信用档案,负责职工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录入以及与“海贝分”的挂钩计算、申报等工作。原则上每月25日申报一次符合“海贝分”加分条件的人员基本信息、分数。其他尚未达到加分条件的信息在内部存储和管理,作为内部管理参考使用。 第十条要严格执行信息采集工作流程,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信息采集员征集——议事会认定——集中公示”的程序,客观、公正、全面地采集每条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对当事人作出加分、减分决定前,应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必须时要邀请当事人到场参加议事会进行陈述和申辩;处理决定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本人。 第十二条对收集的失信信息,信息采集员应采取发放通知书等方式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或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进行信用提醒和告知;对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改正的,可不予以采集;对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的,或者第二次再发生同类失信行为的,应予以采集,并适当加大扣分力度。 第十三条当事人对相关信息提出异议的,单位信用议事会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单位应当采纳,并对相关信息作出采信或不予采信的决定。 当事人对相关信息提出异议,而单位不受理的,当事人可向市信用办提出异议申请,由市信用办对相关信息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章 激励与惩戒
第十四条 “海贝分”信用等级为AA级以上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在享受我市《威海市信用积分惠民政策清单》确定的政策、待遇的基础上,与机关信用分较高的职工共同享受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单位内部发展党员、提拔干部等方面优先考虑; (二)在单位内部推荐各级道德模范、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威海好人时,优先考虑; (三)对部分诚实守信职工进行可适当进行物质奖励。 第十五条职工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根据《威海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办法》,在受到市级信用约束和惩戒的同时: (一)受限参加单位组织的各类评先选优活动; (二)受限干部提拔、发展党员以及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出台的有关公职人员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直属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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