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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污水排水管理办法》12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24-10-17 17:1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日报 字号:[ ]


10月16日,记者从市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威海市污水排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办法》围绕污水排水管理现状问题和实际需求进行制度构建,保证污水妥善收集处理、设施稳定运行,为污水排水管理提供法治保障。

 

图源:威海发布

 市司法局二级调研员邹德生介绍,《办法》共27条,按照“小快灵”的思路,针对我市污水排水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着重补充完善制度上的空白点、薄弱点和模糊点。

《办法》明确了监管责任,详细说明了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城镇污水排水主管部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污水排水与处理工作中的职责分工。

对污水排水的行为规范予以明确,规定城镇污水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城镇污水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城镇污水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污水排水设施,不得排入雨水排水设施、直排自然环境或排入堵塞、破损、渗漏的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市政污水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建设相应的沉砂池等污水预处理设施。

《办法》对不同类别的污水排水设施规定了不同的维护责任主体,其中,市政排水设施由建设单位或维护运营单位负责;自建污水排水设施由产权人(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产权不明或者难以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政府指定维护单位负责。

在保护污水排水设施方面,《办法》明确了八类禁止实施的危及城镇污水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包括损毁、盗窃城镇污水排水设施、倾倒废弃物等,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由城镇污水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办法》还规定在市政污水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钻探等可能影响排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市政污水排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维护运营单位负责管理。《办法》规定,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履行制定维修计划、开展日常巡查检查、定期清疏保持管道通畅、及时抢修排水设施故障、指导排水户接驳排水管网等日常管理责任,并对市政污水排水设施的维护或者检修、停运及应急处理等行为规定了报告、通告等程序。

“为确保《办法》落到实处,我们将加强政策宣传指导、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强化部门协同治理,结合城市发展和污水排水量的增长趋势,推进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及新建扩建等项目,持续开展污水管网排查修复,提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市水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新闻发言人于泉贵表示。(文字记者:王文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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